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揚府辦發〔2015〕127 號)、《關于聚力創新進一步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揚發〔2017〕2 號)、《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實施意見》 (揚發〔2017〕22 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指揚州市區包括廣陵區、邗江區、江都區、經濟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 本意見所指的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揚州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揚人社〔2017〕132號)界定的各類群體,登記失業的優撫對象家庭人員、轉業志愿兵(士官)、農村零轉移家庭和農村低收入家庭勞動以及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和創業者。 二、社會保險補貼對象、標準和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的險種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 (一)小微企業2017年新招錄、首次參保的大學本科以上人才,與之簽訂1 年以上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最低繳費基數(含“五險”單位及個人繳存部分)給予1 年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或政府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最長不超過2年。 (三)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且按照企業繳費辦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實際繳費給予全額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最長不超過2 年。 (四)在市區領取初始創業補貼,其法定代表人按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單位繳費部分全額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最長不超過2 年。 (五)離校1 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繳費的50%給予補貼,最長不超過2 年。 (六)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3 年內創業失敗,企業注銷后登記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6 個月以上(不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的人員,按實際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 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用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補貼申領流程和支付方式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屬地管理、先繳后補”的原則。 (一)用人單位應按下列流程申報: 1、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費繳納地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交《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社會保險費補貼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 2、各級就業管理機構受理后審核錄入揚州市就業創業管理信息系統; 3、市級就業管理機構提交數據與社保繳費數據進行比對復核,生成《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匯總表》; 4、各級就業管理機構打印《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匯總表》,報同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審核蓋章后,報市就業管理機構匯總、審核; 5、市財政部門按核準后的《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匯總表》,將資金撥到相關區財政或市級就業管理機構; 6、各級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及時將資金發放到位。 (二)個人應按下列流程申報: 1、申請人將申請材料提交至區級就業管理機構; 2、市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對上報材料進行數據比對,生成《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匯總表》報財政部門核撥資金。 四、申領補貼須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須提供的材料: 1、《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2、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花名冊; 3、《就業創業證》; 4、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 (二)個人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須提供的材料: 1、《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2、創業失敗者還須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注銷核準通知書、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創業期間納稅憑證復印件、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 五、監督管理 1、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的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等。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等。 2、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必須?顚S,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冒領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發放和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并納入違信系統,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社會保險補貼對象第一條規定的補貼資金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各縣(市、區、功能區)先行經辦,年終市財政統一結算。 七、本意見涉及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從2017年1 月1 日起執行,各類對象申報社會保險補貼的最后期限為2018 年12 月 31日。 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